2019年12月30日,湖北省英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以胡建為首的十二人犯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處主犯胡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人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8年不等及罰金。
該案于12月10—12日開庭,也是英山法院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審理的首例“涉黑”案件,城區(qū)市民、被告人家屬、媒體記者以及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共150余人到現(xiàn)場旁聽庭審。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7名公訴人支持公訴,15名律師出庭辯護。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胡建經常借故生非,采取威脅、脅迫、滋擾的方式進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其間,其強占公用土地違規(guī)建造賓館,在進行房地產開發(fā)過程中,以某質監(jiān)站日期錯誤為由,采取用車堵門、打擾辦公的方式,非法索要賠償20萬元。以滋擾、威脅的方式敲詐建材供應商、施工方以及購房戶,非法獲利數百萬元,在某小區(qū)房屋銷售及進行物業(yè)管理過程中,通過聚眾造勢、威脅、恐嚇等手段,強收利息、強收房屋差價、拒不退還房屋定金等,獲取巨額經濟利益。2011年以后,被告人胡建開始高利放貸,并繼續(xù)采取上門糾纏、言語威脅、恐嚇等方式對借款人及家屬進行滋擾,在英山城區(qū)產生一定影響。在其初步形成影響力后,胡某某、胡某、肖某等刑滿釋放人員和有違法犯罪前科的被告人主動投靠胡建結成團伙,后又聚集吸收有違法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曹某、金某、徐某、方某、余某以及社會閑散人員許某、饒某等加入。該團伙開始有組織地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2014年以來,為索取非法債務,該團伙非法拘禁被害人石某、楊某,并采取毆打,威脅的方法逼迫還款,對多名被害人及家庭進行滋擾、恐嚇、敲詐勒索,為了強索違約金,非法拘禁被害人陳某、明某。
被告人胡建等人其行為構成犯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嚴重破壞了英山縣的社會經濟秩序,嚴重威脅了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