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春節(jié)前,中直機關某部委局級干部董某創(chuàng)建了“在京老鄉(xiāng)精英會”微信群,以老鄉(xiāng)中的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和較成功的商人為主要對象,并不斷擴大群規(guī)模,人數最多時達到400多人。董以群主身份,號召“有事找群員”,組織線下聯誼或聚餐活動,更發(fā)動群內成員利用該平臺互通政、商信息,甚至出現權錢交易現象。近日出版的《中直黨建》雜志報道稱,董某因違紀行為情節(jié)嚴重被追究黨紀責任。
建一個微信群就被處分,有人看到這樣的消息,也許會懷疑組織紀律是不是管得太寬了。但是,仔細了解該案情況,不難認識到,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建微信群,而在于建了怎樣的微信群,又利用這樣的微信群干什么。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guī)定,黨員領導干部不得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參加自發(fā)成立的老鄉(xiāng)會、校友會、戰(zhàn)友會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軍委總政治部聯合印發(fā)的《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fā)成立的“老鄉(xiāng)會”“校友會”“戰(zhàn)友會”組織的通知》對此作了更細化的規(guī)定。
微信群是近年來出現的新事物,是現實社會人際交往關系的延伸。所謂“在京老鄉(xiāng)精英會”,無外乎是把原本線下的“老鄉(xiāng)會”放到手機客戶端而已。何況,在這個微信群中,一些領導干部為群內商人介紹工程項目,一些商人為領導干部提供各式各樣的“便利”和“服務”,存在明顯的團團伙伙、利益集團特征。因此,創(chuàng)辦者接受黨紀處分,一點也不冤。
以微信群等虛擬手段作為搞團伙利益的平臺,無疑給紀檢監(jiān)察工作增加了挑戰(zhàn)。但萬變不離其宗的是,無論利益集團怎么隱藏,都會出現實質性的灰色利益輸送。只要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發(fā)生,以“老鄉(xiāng)會”、“同學會”面目示人的利益集團都會露出馬腳。
當然,領導干部開展正常的社會人際交往,是合情合理的。但要注意的是,不管領導干部跟社會上哪種人發(fā)生交往,哪怕是曾經關系親密的人,都應該保持應有的距離。純潔的情感聯系,不應該摻入利益雜質。一些走向腐化的領導干部在開展一些社會交往時,其初衷就是為了謀求不當利益,值得警惕。
團團伙伙是封建人身依附關系和江湖幫派文化的產物,與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目標背道而馳。隨著政府法治化程度的提高,官員如何行使權力、政府如何協調政商關系,均有著成文且規(guī)范的法律界定。而對于商業(yè)力量而言,“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的說法早已成為過去時,不管膽小還是膽大,都應該在法律法規(guī)的框架內辦事。
即便參加“老鄉(xiāng)會”等組織的領導干部沒有利用職權謀私利的主觀意愿,但是一旦他們在這些組織中發(fā)揮主導作用,就可能在無形間讓權力外逸,讓一些動機不純者借機狐假虎威。因此,黨紀黨規(guī)對他們參加類似活動作出了更嚴格的限制。實際上,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正式聯誼會,例如由大學官方出面組織的校友會等,完全可以滿足正常的交流功能。
讓官員的社會交往清清白白地在陽光下晾曬,是開展權力監(jiān)督的必要方法。一個領導干部選擇了為人民服務的偉大事業(yè),就理應抑制個人的私欲,以黨紀國法與公共利益為準則開展各類社會活動。公職人員真正可以信賴的“靠山”,不是“哪條線”、“某圈子”、“誰的人”,而是心中那把遵紀守法的戒尺。
延伸閱讀
一部委局級干部建微信群被處分:群成員在群內互通政商信息
典型案例:
董某,中直機關某部委局級黨員領導干部。2015年春節(jié)前,董某召集在京工作的本省老鄉(xiāng)聚餐。期間,經董提議創(chuàng)建了“在京老鄉(xiāng)精英會”微信群,董自任群主。此后,董以老鄉(xiāng)中的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和較成功的商人為主要對象,不斷擴大該群規(guī)模,使群人數最多時達到400多人。為提升群活躍度,董積極組織線下聯誼活動,并被推舉為線下活動秘書長。董指定3位年輕群員擔任秘書長助理,規(guī)定全群性線下聯誼每年組織1-2次,小范圍聯誼或聚餐則因人因事隨時安排。從組群到2017年底,全群性線下聯誼已經組織4次,小范圍聯誼或聚餐則不計其數。董號召“有事找群員”,群內成員利用該平臺互通政、商信息,一些領導干部為群內商人介紹工程項目等,一些商人則為領導干部提供各式各樣的便利和服務,有的甚至存在權錢交易現象。
案例剖析:
本案的焦點是,董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紀及構成何種違紀。我們認為,董的行為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應按照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8條追究其黨紀責任。
第68條規(guī)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參加自發(fā)成立的老鄉(xiāng)會、校友會、戰(zhàn)友會等,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這里的“有關規(guī)定”,是指2002年4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軍委總政治部聯合印發(fā)的《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fā)成立的“老鄉(xiāng)會”“校友會”“戰(zhàn)友會”組織的通知》。該通知針對黨員領導干部中,因自發(fā)組建“老鄉(xiāng)會”“校友會”“戰(zhàn)友會”等聯誼性組織而滋生的各種問題,如關系網代替黨組織、潛規(guī)則代替組織原則、小團伙利益代替國家和人民利益等,為維護黨的組織原則和組織生活嚴肅性,著重源頭防范,要求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fā)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老鄉(xiāng)、校友、戰(zhàn)友等類似聯誼性組織,更不得發(fā)起、組織這類聯誼會,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職務,不得借機搞團團伙伙、小利益集團,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對照以上規(guī)定,我們分析本案:
第一,董某屬于該禁止性通知約束的特殊主體,且具備該錯行的全部構成要件。作為中直機關局級黨員領導干部,董本應具有較強的黨性意識和組織觀念,但其對黨的紀律要求置若罔聞,熱衷于搞老鄉(xiāng)關系,不僅組織、發(fā)起成立所謂的精英會微信群,還不遺余力擴大規(guī)模,促成和組織線下活動,親自擔任線上群主和線下秘書長職務,并推動線下活動制度化,把最初的微信群變成了名副其實的“自發(fā)成立的老鄉(xiāng)會”。
第二,該群的實質是為小團體謀取利益。董某從組建該群開始,就不是以增進同鄉(xiāng)情誼為出發(fā)點,其吸收成員的考量重點是所謂的“精英”,即手中握有公權力的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和具有經濟實力的商人。在董的眼中,“老鄉(xiāng)”只是可利用的“權”“利”資源,而“情”只不過是個幌子。從其組織的小范圍聯誼活動看,都是官員們被奉為座上賓,商人們輪流做東,然后互通款曲、政商勾結、利益交換。
第三,該群的很多線下活動已經越過紀律的紅線,碰觸到法律的底線。案例中已經寫明,一些領導干部利用手中的權力,幫助商人老鄉(xiāng)承攬工程項目等,一些商人則為領導干部提供各種便利和服務,有的甚至已經發(fā)展為權錢交易。從政的角度看,這些行為侵害了公權力的廉潔性;從商的角度看,這些行為破壞了市場的公平公正性,擾亂了市場秩序。
綜上,我們認為,董某的違紀行為“情節(jié)嚴重”,應依紀追究其黨紀責任。除此之外,對群內其他黨員領導干部涉及的違紀違法行為,也要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互聯網時代,微信群、QQ群等社交工具,因其廣泛性、及時性、便捷性,已經融入并深刻影響著我們的生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學會通過網絡走群眾路線,經常上網看看,了解群眾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議,積極回應網民關切,解疑釋惑。所以,會用、用好網絡社交工具,是每一位黨員領導干部的時代使命。但同時我們也應清醒看到,微信群、QQ群等社交工具,作為一個中性的交互平臺,承載何種內容,帶來何種影響,完全取決于使用的人。案例中的董某,就是從組建老鄉(xiāng)群開始,一步步把這個群帶進了違紀甚至涉嫌違法的死胡同。這些年,全國查處的黨員干部因網絡行為違紀的案件也不在少數。這其中,有的是因為在微信朋友圈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有的是因為轉發(fā)淫穢圖片或視頻,有的是因為散布傳播謠言,有的是因為違規(guī)收受微信紅包,有的是因為用微信紅包進行拉票賄選,有的是因為泄露了國家和工作秘密,有的則是因為開網店做微商等等。所以,網絡也不是紀外之地、法外之地,黨員領導干部一定要慎重對待。
廉政啟示:
黨員領導干部首先是社會的人,具有一般的感情需求。老鄉(xiāng)情、同學情、戰(zhàn)友情等等,都是正常感情需求的自然延伸,是合情合理的。黨員領導干部網上或線下與老鄉(xiāng)、同學、戰(zhàn)友等正常、適度聯誼,本身并無不妥。但“朋友圈”“微信群”等網絡聯誼形式,與現實生活緊密相連,是由許多復雜的社會關系組成。黨員領導干部在網絡空間的言與行,一定要時刻考慮到自身的身份和職務影響,要有意識厘清正常人際交往與違紀違法行為的界限。與老鄉(xiāng)同宗、同學同門交往,共產黨人的黨性原則不能放一邊,彼此清白是基本規(guī)矩,有交往不能有交易,不能讓小團伙、小圈子意識侵害黨性原則,更不能觸碰紀律紅線、踩踏法律底線。要始終保持政治上的清醒,絕不能被披著“鄉(xiāng)情”“友情”“同學情”“戰(zhàn)友情”外衣的不當利益訴求所蒙蔽,而丟了原則、壞了風氣、損害了黨的事業(yè)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