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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亞鵬欠4千萬債務案”再審:未被列入失信名單因他是香港居民

2019-02-27 01:51:00 來源: 封面新聞 作者: 點擊圖片瀏覽下一頁

    2月26日上午,“李亞鵬拖欠4000萬債務案”再審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這是一起合同糾紛案,當事一方是李亞鵬、李亞煒兄弟,另一方是北京泰和友聯(lián)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和友聯(lián)”)的法人代表趙宏。該案自2015年在北京朝陽區(qū)法院立案后,已歷經一審,管轄裁定一二審,二審,再審,重審、執(zhí)行異議等程序。

    據(jù)“泰和友聯(lián)”委托代理人聶敏介紹,此案再審從上午9點30分持續(xù)到上午11點10分,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宣判。庭審期間,李亞鵬兄弟沒有在法庭上現(xiàn)身。

    記者從泰和友聯(lián)“答辯詞”中注意到,李亞鵬主體身份信息已是香港居民。關于4000萬債務問題,泰和友聯(lián)申請保全了一份錄音。在錄音中,李亞鵬聲稱:“你們需要一個什么樣的保障我給你們一個什么樣的保障,需要我跪下,需要我趴下都可以。”

                            4000萬債務何來?

    這起合同糾紛案,從立案到多次庭審,時間已經來到了第四個年頭。在答辯詞中,聶敏律師將其稱之為“纏訴至今”。雙方糾紛焦點,即李亞鵬李亞煒是否償還4000萬元給泰和友聯(lián)。那么4000萬債務何來?

    在再審申請書和答辯詞中,雙方均對此作了詳盡表述。

    2008年11月,李亞鵬注冊成立麗江雪山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雪山公司”),先后投資1.2億元取得建設用地408畝,開發(fā)建設麗江“雪山文苑”房地產項目。泰和友聯(lián)看好該項目,承諾一期出資6000萬元,獲取雪山公司10% 的股權,二期出資1.2億元,再增持雪山公司20%的股權。

    2012年1 月9日,雪山公司與泰和友聯(lián)簽訂《項目合作框架協(xié)議》,泰和友聯(lián)在雪山公司派出兩名董事參與公司經營管理。

   在再審申請書中,李亞鵬兄弟稱,由于泰和友聯(lián)二期資金1.2億元沒有到位,導致雪山公司不得不通過信托計劃融資2億元。后來,房地產政策調整及市場不景氣等原因,信托期限屆滿后,通過  銀行借款贖回股權計劃落空。為避免被剛性兌付,李亞鵬與陽光壹佰置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壹佰”)確定合作意向。泰和友聯(lián)沒有履行二期投資義務,也不愿按照陽光壹佰的條件行  使優(yōu)先購買權。由于陽光壹佰要求原股東出具書面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承諾書,而雪山公司在2015年4月30日就將面臨剛性兌付,股東將喪失贖回股權的機會,泰和友聯(lián)借機要求李亞鵬、李亞煒兄弟對《項目合作框架協(xié)議》項下3.2.2條的4000萬元固定權益收益承擔保證責任。

    為贖回原股東股權,李亞鵬、李亞煒不得不在2015年4月17日簽署《承諾函》,以換取泰和友聯(lián)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書面承諾。

    4000萬元的《承諾函》不得不簽訂?泰和友聯(lián)予以反駁。

    答辯詞稱,2015年4月17日,三年開發(fā)周期已過,項目開發(fā)進度不到原計劃三分之一,李亞鵬無力進行開發(fā),引入陽光壹佰控股,李亞鵬將其持有的51%的股權以1.9億的價格轉讓,該價格在經過三年開發(fā)后,遠低于被申請人與2012年時入資的每600萬\1%股,縮水額達到40%,同時項目陷入巨額債務中,而其個人投資超額收回,1.9億遠遠超過其投資額。因此,泰和友聯(lián)未同意簽署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承諾,李亞鵬為收回個人投資,急于變現(xiàn)出售股份,向泰和友聯(lián)作出承諾,支付原合作協(xié)議中4000萬的到期債權。

                         一二審“判錯了”?

    從再審申請書中, 記者注意到,泰和友聯(lián)提起“要求李亞鵬兄弟償還4000萬元到期債務”的訴訟時間為2015年底。

    2017年12月22日,朝陽區(qū)法院作出 (2015)朝民(商)初字第63675號一審判決,判決李亞鵬、李亞煒支付4000萬元和利息。

    一審判決后,李亞鵬兄弟提起上訴。北京三中院受理。2018年3月22日開庭,由主審法官獨自主持庭審。2018年3月27日上午,北京三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在再審申請書中,李亞鵬兄弟認為,二審判決日期是2018 年3月23日,主審法官都等不及看律師的書面代理意見,就迫不及待地在開庭后第二天就作出判決。即認為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 面均有錯誤,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故依法申請再審。

    其提出再審理由有:4000萬元是利潤分紅款!冻兄Z函》是擔保合同。一審判決變相幫助泰和友聯(lián)完成抽逃出資行為。二審為回避泰和友聯(lián)的抽逃出資行為,認定泰和友聯(lián)對雪山公司的4000萬元固定收益的權利已經消滅,則本案將成為一個新型的敲詐勒索犯罪案例。

                               跪下、趴下都可以

    泰和友聯(lián)在答辯詞中稱,在李亞鵬、李亞煒的再審申請的過程中,屢次提到泰和友聯(lián)對其進行敲詐勒索,以脅迫的手段要挾二人簽署《承諾書》,存在非法占有申請人4000萬元的目的,借助司法手段,完成收取4000萬元敲詐勒索款。

    故此,泰和友聯(lián)在本次庭審中向北京長安公證處申請了證據(jù)保全,保全內容為李亞鵬錄音兩段和聊天記錄,該錄音顯示,李亞鵬為懇求被申請人簽署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承諾書,聲稱“你們需要一個什么樣的保障我給你們一個什么樣的保障,需要我跪下,需要我趴下都可以。”

    在北京長安公證處證據(jù)保全的另一段李亞鵬錄音中,其提到在簽署《承諾函》后,“應當將原協(xié)議(《項目合作框架協(xié)議》相應條款)撤除,如果不撤除的話,加上原來協(xié)議的4000萬,就變成了8000萬元的到期債權了”。

                                誰是農夫誰是蛇?

    李亞鵬李亞煒兄弟在再審申請書稱,簽署4000萬的《承諾函》,是為了保全原股東股權。同時,泰和友聯(lián)追訴4000萬到期債權,屬于“一審法院變相幫助完成抽逃出資的犯罪行為”。

    泰和友聯(lián)則辯稱:而實際上,李亞鵬在2015年以1.9億元的高價變現(xiàn)股權,抽回投資,將泰和友聯(lián)所持股份貶值,將投資風險轉嫁,才是背信棄義的行為。2012年1月被申請人投資6000萬元占股10%,在李亞鵬無力支付麗江項目土地出讓金之時,該筆資金幫助李亞鵬獲得麗江項目土地使用權,三年后李亞鵬在項目開發(fā)完成度不到三分之一的情況下,在其個人收回巨額投資利益的情況下,不僅逃避到期債務,甚至反咬被申請人抽逃出資、敲詐勒索,這就是一個現(xiàn)代版本“農夫與蛇“的故事。

                                香港居民李亞鵬

     一二審判決后,法院依法開展執(zhí)行。不過,在法院系統(tǒng)網絡中,未能查到李亞鵬主體身份,李亞鵬未能被列入失信執(zhí)行名單。

    李亞鵬是誰?

    隨著再審開庭,其主體身份終于浮出水面。

    據(jù)聶敏介紹,在一審、二審再審中,李亞鵬向法院提交的主體身份信息,律師授權信息等文件中,均使用的是已經失效的大陸身份信息參與訴訟。2018年12月5日,李亞鵬才第一次向法院提交了 正確的主體身份信息,即在(2018)京民申4445號民事裁定書中,李亞鵬才將其身份信息修改為香港居民。

    聶敏認為,正是由于李亞鵬欺騙法院的行為,才導致此案在執(zhí)行程序中,泰和友聯(lián)的執(zhí)行案款遲遲未能執(zhí)行到位。其已請求法院對李亞鵬的兩個身份予以核實是否為同一主體。

    另據(jù)聶敏了解,李亞鵬使用的大陸身份證有效期為2007年至2027年,李亞鵬于2009年在新疆注銷戶籍。不過,在2012年,泰和友聯(lián)公司與李亞鵬所屬公司簽署協(xié)議時,李亞鵬仍在使用該身份證。

    關于主體身份問題,2月26日下午,封面新聞記者嘗試與李亞鵬本人取得聯(lián)系,并予以核實。截止發(fā)稿,李亞鵬暫未作出任何回應。

責任編輯: 孫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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