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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15年后,河南“傷妻案”男子無罪釋放,真兇至今難尋

2019-05-25 01:00:51 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作者:周群峰 點擊圖片瀏覽下一頁

 

5月13日下午,已經(jīng)服滿15年刑期出獄的曹紅彬在禹州法院領到無罪判決書。攝影/  周群

     “原審被告人曹紅彬無罪。”

5月13日下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定曹紅彬故意傷害罪不成立,改判其無罪。

聽到此判決,曹紅彬的多名親人在法庭上難掩激動,號啕大哭。

曹紅彬說,為了這一天,他足足等了17年。

現(xiàn)年53歲的曹紅彬是許昌市鄢陵縣彭店鄉(xiāng)人。2002年4月,曹的妻子被人傷害,經(jīng)過搶救雖然脫離生命危險,但精神失常。經(jīng)許昌市公安局及洛陽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鑒定:其妻所受損傷為重傷,精神傷殘程度為重度(2級)傷殘。

不久后曹紅彬被鄢陵警方刑事拘留。2002年12月,許昌中院以故意傷害罪一審判處曹紅彬死刑,被河南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發(fā)回重審。其后,許昌中院改判曹紅彬有期徒刑15年,再次被河南高院以同樣理由發(fā)回重審。

此后,許昌中院將此案降低級別處理,指定由鄢陵縣法院重審。開庭后,鄢陵檢察院曾以“事實證據(jù)有變化”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而一個月后,鄢陵檢察院又重新起訴,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曹紅彬15年刑期,許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曹紅彬服刑期間,始終不認罪。2017年刑滿出獄后,他繼續(xù)不斷申訴。

今年2月,許昌中院將此案指定交由禹州市法院審理。

殺妻?

曹紅彬入獄前是鄢陵縣陳化店棉花廠停薪留職職工。事發(fā)前,他在鄢陵縣彭店鄉(xiāng)大街上經(jīng)營著一家煙酒批發(fā)部,生意興隆,這個四口之家在當?shù)厮闶潜容^富裕的家庭。

然而,一起飛來橫禍給這個家庭帶來了沉重打擊。

根據(jù)曹紅彬的說法,2002年4月19日傍晚,他與妹夫杜衛(wèi)東(鄢陵某汽配廠鈑金工)等人到許昌給杜衛(wèi)東的一個朋友送輪胎,妻子則在家中看管批發(fā)部。

從許昌返回鄢陵后,杜衛(wèi)東在縣城一家火鍋店請大家吃飯。

杜衛(wèi)東稱,當時曹紅彬剛買了面包車,心情很好。吃完飯后,已是次日凌晨,杜衛(wèi)東想讓他住在縣城,但曹紅彬執(zhí)意要回家。

當時,曹紅彬有一個外遇對象丁某某。在回家路上,他在鄢陵縣安陵鎮(zhèn)十字街電信局門前西側(cè),用磁卡電話給丁某某打了一個電話。

打完電話后,曹紅彬?qū)④囬_進他家批發(fā)部后的彭店鄉(xiāng)稅務所院里。他走出來后發(fā)現(xiàn),附近有一個騎著摩托車的男子,就大聲喊了一句“誰?”對方聽到后,慌慌張張地跑了。

當時曹紅彬并沒多想,只是覺得這個人鬼鬼祟祟,形跡可疑。

曹紅彬走到批發(fā)部前,愕然發(fā)現(xiàn)自己的妻子躺在地上,下身裸露。他點燃打火機照明,看到妻子滿頭滿臉都是血。“我喊她名字,她已經(jīng)有氣無力,只是發(fā)出呻吟聲。”

曹紅彬急忙喊來鄰居安寬有夫婦,同時叫醒當時正在批發(fā)部地下室睡覺的母親。

曹紅彬和鄰居一起把受害人送到了彭店鄉(xiāng)衛(wèi)生所,隨后又轉(zhuǎn)往鄢陵縣醫(yī)院搶救。曹紅彬妻子的娘家人撥打了120,曹紅彬也撥打了110報警。

《中國新聞周刊》查閱鄢陵縣公安局出示的一份《刑事案件登記表》,其中描述道,2002年4月20日凌晨2時左右,正在看守門店的曹紅彬之妻,被人用石頭砸傷頭部,其門店的錢箱被搶走。

公安機關(guān)經(jīng)偵查后認為,兇手用石頭砸向睡夢中的被害人,致其重傷。

鄢陵警方在偵查走訪過程中,發(fā)現(xiàn)曹紅彬有外遇的細節(jié),且在案發(fā)當日與外遇對象丁某某通過多次電話。通話記錄顯示,最后一次通話,是2002年4月20日凌晨2:09。警方懷疑,曹紅彬為了和外遇對象結(jié)婚,企圖殺妻,并偽造強奸、搶劫現(xiàn)場。

2002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曹紅彬被監(jiān)視居住,監(jiān)視居住地點就設在鄢陵縣公安局。四天后,他做出了認罪供述,隨后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批準逮捕。

警方認定:曹紅彬因外遇,為達到與妻子離婚的目的,于2002年4月20日凌晨,在自家批發(fā)部門前,用石塊將妻子頭部砸傷。

曹紅彬辯稱,“實事求是地說,我那時確實有外遇,和妻子確實感情也一般。但兩個人孩子都這么大了,我從沒有想過要離婚,更沒想到要殺害她。”

死刑判決

2002年10月29日,曹紅彬的罪名由故意殺人變更為故意傷害。許昌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曹紅彬在提審時翻供。

2002年12月10日,曹紅彬一審被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曹紅彬向《中國新聞周刊》回憶說,12月19日那天鄢陵雨雪交加,他在看守所中,收到這份死刑判決書,頓時感覺天旋地轉(zhuǎn)。

接到一審判決后,當時曹紅彬的辯護律師蔣德清去看守所與曹紅彬會面。“他戴著腳鐐,看到我,號啕大哭,聲嘶力竭地說他是冤枉的。” 蔣德清回憶說。

曹紅彬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他表示,他此前的有罪供述是在警方持續(xù)了三天三夜的刑訊逼供下做出的。

他回憶稱,在鄢陵縣公安局,警察讓他把所有衣服和鞋子都脫下來“化驗”。從2002年4月22日開始,他就被鎖在一個鐵椅子上,雙手緊緊反扣在椅子后背上。“他們不讓我睡覺、吃飯、上廁所。我后面還站著一個人,在我不回答問話或打盹時,就用力拉拽我的頭發(fā)。”

曹紅彬說,他當時實在受不了,就想到妻子清醒后,一定能還原真相,于是就作了有罪供述。

曹紅彬稱,當時警方讓他講述作案經(jīng)過,他說壓根不是他干的,只能胡編亂造。“他們就跟我說,編的也行。”

蔣德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認為曹紅彬根本不具備作案時間,所以他堅持為他做無罪辯護。

2002年11月24日,在配合律師做調(diào)查筆錄時,曹紅彬的鄰居安寬有說:“當時我急忙起床到曹紅彬的鐵棚前開手機撥120,準備打時,紅彬說先送醫(yī)院,就沒有打,當時的時間為凌晨2:30。”

而通訊記錄顯示,曹紅彬與丁某某最后一次通話的時間為凌晨2:09。

蔣德清分析,結(jié)合上述兩個時間點推理,打完電話,曹紅彬開車回到自家批發(fā)部,再實施完用石頭猛砸妻子、偽造強奸、搶劫、呼救鄰居等過程,“不可能在21分鐘內(nèi)做這么多事情。”

2002年4月23日,鄢陵警方進行了一次模擬試驗。從鄢陵縣安陵鎮(zhèn)十字街到案發(fā)地點,按30公里的時速計算,需要大約16分鐘。

2003年10月22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此后,警方在補充偵查時,又做了兩次試驗,將曹紅彬回家的時速改為40公里。試驗結(jié)論顯示,曹紅彬具備作案時間。

曹紅彬稱,當時這條路正在修,路況不好,根本開不快。“他們故意把時速提高,就是為了讓我具備作案時間。”

不被采納的公安部檢驗意見

2004年8月,許昌中院對該案做出重審判決,曹紅彬獲刑15年。

這次判決又被河南高院撤銷發(fā)回重審。

在判決書中,認定曹紅彬的犯罪事實依據(jù),除了此前曹紅彬的有罪供述,還包括一份由鄢陵縣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術(shù)鑒定書》(出具時間為2004年1月10日)。

《中國新聞周刊》查閱該鑒定發(fā)現(xiàn),其結(jié)論為:在“4.20”殺人案中,受害人丈夫曹紅彬所穿淺棕色夾克衫右袖口發(fā)現(xiàn)的點狀痕跡、右紐扣下至右下的點狀痕跡為迸濺狀血跡。

為曹紅彬無償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尚權(quán)律師事務所律師毛立新、張旭華稱,這個“迸濺狀血跡”的鑒定,是法院認定曹紅彬犯罪的關(guān)鍵證據(jù)之一。

此后,該物證被送往公安部鑒定。

 記者從這份2004年4月8日由公安部出具的《物證檢驗意見書》上看到:送檢夾克衫上檢見濺落、甩濺形成的暗紅色斑跡;送檢灰色襯衣上未檢見濺落、甩濺形成的暗紅色斑跡。

值得注意的是,這份意見書并未被法院采信。

曹紅彬的代理律師毛立新則認為,此前曹紅彬在護送妻子就醫(yī)時,一直托著其妻子的頭部,后者還有吐血等現(xiàn)象。在這個過程中,是否會有甩濺、落濺等情形,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排除。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二次發(fā)回后,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降級至鄢陵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2005年5月10日,鄢陵縣人民檢察院向鄢陵法院提起公訴。

2005年10月14日,鄢陵縣人民檢察院以事實、證據(jù)有變化為由,決定撤回起訴。

2005年11月11日,鄢陵縣人民檢察院重新提起公訴。

2005年12月2日,鄢陵縣人民法院認定曹紅彬故意傷害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5年。曹紅彬繼續(xù)上訴。

2006年7月18日,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案件定讞。

但曹紅彬一直堅持申訴。2012年,許昌市檢察院建議法院再審,而案件中的多個疑點也相繼浮出水面。

2012年5月10日,許昌市檢察院出具的《檢察建議書》指出,曹紅彬的有罪供述與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曹妻的傷情鑒定結(jié)論存在多處矛盾。

該《檢察建議書》稱,在曹紅彬的有罪供述中,他的作案工具是一塊白石頭,“直徑有十厘米以下,七八厘米大,不太圓。”而現(xiàn)場提取的石塊經(jīng)稱重為5.9公斤,為矩形,長有30厘米,寬有10厘米,供述與實物明顯不符。

此外,曹紅彬在筆錄中供述:“俺老婆頭朝南向西側(cè)著身,我過去站在床東邊,兩手舉著石頭朝俺老婆頭上的部位砸了一下……”

《檢察建議書》指出:“被害人頭朝南向西側(cè)身,被告人站在床東邊砸,傷的部位應該為右側(cè),而實際情況是被害人左側(cè)受傷,明顯與事實不符。”

2016年12月30日,許昌中院做出再審決定。

考慮申請國家賠償

2017年4月,曹紅彬刑滿出獄。他依然繼續(xù)申訴。

他說,服刑期間,監(jiān)獄中領導多次找他聊天,勸他認罪,以便爭取減刑機會。同時,他的家人也勸他認罪,早日出獄,但都沒有說動他。

2018年6月20日,許昌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撤銷原審判決、裁定,將他的案子發(fā)回鄢陵縣法院重審。

為了早日平反,曹紅彬和家人到北京找過一些知名律所,但昂貴的費用又讓他望而卻步。

曹紅彬這時想起來,在服刑期間曾看到過的一條消息: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和北京市尚權(quán)律師事務所聯(lián)合發(fā)起一項“蒙冤者援助計劃”。于是,2018年7月下旬,他和兒子曹龍一起到尚權(quán)律所,尋求援助。

尚權(quán)律所內(nèi)部討論這個案子時,都認為該案疑點重重,最后一致同意將該案件納入“蒙冤者援助計劃”,全部辦案費用由律所承擔。

曹紅彬的申訴代理律師毛立新、張旭華認為,本案的三大核心證據(jù)均不能成立:

首先,曹紅彬唯一一次有罪供述,其合法性、真實性均存在問題。曹紅彬被監(jiān)視居住的地點,就在鄢陵縣公安局院內(nèi),被銬在鐵椅子上三天三夜。不僅有線索表明其遭到刑訊逼供,同時公安機關(guān)也存在誘供、指供行為。

其次,本案缺乏客觀證據(jù)證明曹紅彬?qū)嵤┕室鈧Φ男袨,其右袖口上的迸濺性血跡,成為全案唯一指向犯罪嫌疑人的物證,但曹紅彬存在搶救被害人的行為。

最后,證人孟某的指證,舉報時間不符合常理,而且2013年孟某否認了自己舉報的事實。

被宣布無罪后,曹紅彬告訴記者,心里輕松多了。下一步會考慮申請國家賠償,還會要求警方重新立案,找到真兇,徹底洗掉他的罪名。

責任編輯: 孫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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