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濟南法院依法對6起27人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宣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陸靖宇等10人惡勢力犯罪案、上訴人呂文金等4人惡勢力犯罪案作出二審宣判;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于偉、霍照鶴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案作出一審宣判;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付立娟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作出一審宣判;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盧圣泉等9人惡勢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宣判;濟南市濟陽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盧成寬惡勢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宣判。
1.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陸靖宇等10人惡勢力犯罪案作出二審宣判
2015年以來,被告人陸靖宇以“套路貸”的方式,在簽訂、履行借貸協(xié)議過程中,自己或通過本案其他被告人介紹,以提前扣息、收取考察費等名義讓被害人書寫高于實際借款數(shù)額的借條,通過虛增借貸金額、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務(wù),在索要錢款過程中,先后糾集被告人亓健、王超、陳勇發(fā)、張成志、劉華清、亓召杰、桑子鑫、董俊杰、郭天勝等人,通過采用言語威脅、恐嚇、糾纏滋擾、噴漆涂字、暴力毆打、非法拘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納違約罰款或虛打借條以堆高債務(wù),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特定關(guān)系人高額討債、重復追債,索要遠高于實際借款金額的錢款和房產(chǎn),敲詐勒索財物,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以陸靖宇為糾集者,以亓健、王超、陳勇發(fā)、張成志、劉華清、亓召杰、桑子鑫、董俊杰為成員的惡勢力,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勒索被害人及其親屬錢財,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陸靖宇安排被告人亓健等人在向被害人李某某索款過程中對李某某實施非法拘禁,被告人亓健、劉華清、亓召杰違背被害人的意志強行發(fā)生性關(guān)系。被告人陸靖宇向被害人呂某放貸后糾集被告人陳勇發(fā)、張成志在向被害人索款過程中非法拘禁呂某。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郭天勝等人對被害人王某實施毆打,致王某輕傷二級。
濟南市鋼城區(qū)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判處亓健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判處亓召杰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判處劉華清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處陸靖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對陳勇發(fā)等其余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對其中5名被告人并處罰金。
宣判后,陸靖宇等10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呂文金等4人惡勢力犯罪案作出二審宣判
2014年至2018年間,呂文金、呂清水、呂文濤、呂政偉多次糾集在一起,以阻攔他人施工、鬧事、滋擾等手段,在一定區(qū)域內(nèi)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秩序,影響惡劣,形成以呂文金為糾集者、呂清水、呂文濤、呂政偉積極參加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2014年11月,被害人董某某、段某某帶領(lǐng)施工隊在萊蕪區(qū)口鎮(zhèn)河北村、南江水村施工,呂文金、呂清水、呂文濤、呂政偉多次阻撓施工,并向董某某索要6萬元作為賠償。2015年1月初,呂文金等4人采取堵大門、大吵大鬧、搶奪工作人員午餐等方式向指揮部施壓,致使指揮部無法正常辦公,董某某、段某某被迫分別給其3萬元。2016年八九月份,畢某某在施工期間,被告人呂文金、呂清水多次阻撓,為趕工期,畢某某被迫給呂清水、呂文金6000元。2018年7月15日,上級到南江水村進行村兩委考核,呂文金等4人至現(xiàn)場大吵大鬧,將錄像人員趕走,并對魏某乙進行辱罵,致使會議拖延了半個小時。呂文金、呂文福將車堵在村委院子門口20余天,致使其他車輛無法出入。
2017年4月13日23時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劉某發(fā)現(xiàn)有人盜采山砂,依法查扣涉案車輛時,遭到呂清水、呂文金、呂文濤的阻撓。派出所民警趕至現(xiàn)場,呂文金等人仍拒不配合。后呂政偉帶人趕到,對劉某等人威脅謾罵。2017年4月14日5時許,呂文金聲稱被執(zhí)法人員毆打,要求送其去醫(yī)院,并以喝農(nóng)藥相威脅,阻止扣車,呂文金等人妨害公務(wù)行為持續(xù)7個小時。呂文金以被毆打為由,多次向劉某打電話訛詐8000元醫(yī)藥費,均被拒絕。
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wù)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呂文金、呂清水、呂文濤、呂政偉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
宣判后,呂文金等4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于偉、霍照鶴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案作出一審宣判
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李鯤鵬(已判刑)以其為實施犯罪而成立的“天鵬商會”“天晟金融”作為依托,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快速放款、低利息、無抵押為誘餌,通過中介介紹、網(wǎng)絡(luò)推廣、發(fā)放廣告等方式吸引易上當受騙的職業(yè)院校在校學生或剛參加工作的群體借款,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謀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李鯤鵬、王宏鵬、陳上帥為組織者、領(lǐng)導者,劉浩、孫志勇、汪洋、李傳鑫、張傳福等人為骨干成員,豆陳陳、王明慧、張光遠、崔曉峰、王子明、王利深、候吉星、張韶勇、崔姍姍、展恩慧、丁欣興、王靜、朱吉星、張光遠、展茂倫、潘廣澤(以上人員均已判刑)、于偉、霍照鶴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在山東省各地市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共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詐騙、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搶劫等刑事犯罪219起,違法行為19起。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干擾、破壞了借款人及其親屬的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學習和生活,在全省部分職業(yè)院校造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被告人于偉、霍照鶴作為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犯罪的一般參加者,自2017年10月至12月以清欠員的身份參與“天鵬商會”,其中于偉參與實施敲詐勒索2起,數(shù)額16000元;霍照鶴參與實施詐騙2起,數(shù)額6200元,參與實施強迫交易3起,數(shù)額42400元,違法所得15700元。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霍照鶴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對被告人于偉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
4.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付立娟惡勢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宣判
2017年,付立娟與李建剛(已判刑)共謀通過網(wǎng)絡(luò)發(fā)布招嫖信息安排賣淫女上門的手段,進行組織賣淫、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付立娟、李建剛在全國范圍內(nèi)組織人員,聯(lián)系趙某、王某等賣淫女,安排四川李銳、李庶、吉林等代聊人員在網(wǎng)上發(fā)布招嫖信息,在網(wǎng)絡(luò)上聯(lián)絡(luò)黑龍江的王志東進行敲詐,參與共同犯罪的成員相對固定,分工明確,逐步形成了以付立娟、李建剛為首,王志東、李銳、李庶、吉林、曹鑫(以上人員均已判刑)為固定成員,多次實施組織賣淫、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9年6月17日凌晨,付立娟安排樊鑫宇、石磊(以上人員均另案處理)等人到太原市某酒店與被害人劉某某見面,樊鑫宇收取1100元嫖資后借故離開,劉某某上前阻止,石磊、李海玉、郭志強、王世研(以上人員均另案處理)等人隨即進入房間對被害人劉某某進行毆打、并持刀威脅。后樊鑫宇、石磊等人離開酒店。
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付立娟伙同他人實施搶劫1起,犯罪數(shù)額1100元;敲詐勒索12起,犯罪數(shù)額共計5.2萬余元;詐騙21起,犯罪數(shù)額共計2.1萬余元。
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對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付立娟以搶劫罪、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
5.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盧圣泉等9人惡勢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宣判
2008年1月17日,被告人盧圣泉注冊成立濟南路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政通公司),盧圣泉擔任法定代表人、總經(jīng)理,其子盧峰擔任副總經(jīng)理,被告人趙學勇為盧圣泉司機。自2013年始,盧圣泉伙同章丘區(qū)龍山街道大官村的被告人孫振龍、孫興政、王廣軍、郭延理,章錦村的被告人苗德洪、劉延泉、夏忠慶等人通過提供施工機械或施工人員的方式參與路政通公司承建的土石方挖運工程施工,形成由盧圣泉負責聯(lián)絡(luò)關(guān)系承攬工程,盧峰協(xié)助盧圣泉進行施工管理,其他人員提供機械或施工人員參與施工的利益共同體。2015年至2016年間,盧圣泉為強攬濟南市高新區(qū)奧特萊斯工地、中外運工地、山東華芯半導體有限公司廠區(qū)場平工程工地、劉公河河道治理工程區(qū)域內(nèi)的土石方工程,以工程所涉地塊由路政通公司清表,應由其路政通公司施工或政府欠路政通公司相關(guān)費用等理由,糾集苗德洪、孫興政、孫振龍等人通過親屬聯(lián)系當?shù)卮迕窕蚬蛡蛏鐣藛T等方式,采取在施工現(xiàn)場持械“站場子”、組織村民圍堵施工機械、毆打、辱罵施工人員等暴力、威脅手段阻止施工,強迫施工單位退出施工經(jīng)營活動,逐漸形成了以盧圣泉為糾集者,苗德洪、孫興政、孫振龍等人積極參加的惡勢力。該惡勢力成員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破壞生產(chǎn)、生活秩序,在當?shù)卦斐奢^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盧圣泉以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對被告人苗德洪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九十萬元,對被告人孫興政以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六十萬元,對孫振龍、趙學勇、王廣軍、郭延理、劉延泉、夏忠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五十萬元至五萬元不等。
6.濟南市濟陽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盧成寬惡勢力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宣判
2018年3月以來,被告人盧成寬與張嘉城(已判刑)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采用強行拖車等非法收車手段替他人處理債務(wù)糾紛,充當“地下執(zhí)法隊”,逐漸形成了以張嘉城、盧成寬為糾集者,具有前科、劣跡的曲偉、槐藍翔(二人均已被判處刑罰)等人積極參加的惡勢力。該惡勢力組織采用搶奪等非法收車手段拖走抵押車輛,并以車輛為要挾向車主索要財物,為阻止車主取回車輛糾集多人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財物,實施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多起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濟南市濟陽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盧成寬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濟南兩級法院組織、參加集中宣判17次,審結(jié)一、二審涉黑涉惡案件93件,其中涉黑案件11件,依法對龐允盟、李鯤鵬、劉惠明等439名被告人判處刑罰,罰金刑累計達5052.2萬元,李鯤鵬等28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件、龐允盟等24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案件經(jīng)濟南中院二審維持原判,有力打擊、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徹底鏟除了該黑社會組織賴以生存的經(jīng)濟基礎(ch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