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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組織賣淫罪、行賄罪等!內蒙古“教父”級黑老大被判了22年

2020-06-29 07:34:15 來源:北青報 作者:孟亞旭 點擊圖片瀏覽下一頁

 犯組織賣淫罪、行賄罪等!內蒙古“教父”級黑老大被判了22年

2020年6月28日15時30分,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易連峰等5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公開開庭宣判。

易連峰,曾是通遼市新世紀大酒店董事長。他1962年12月出生,畢業(yè)于內蒙古民族師范學院(現(xiàn)內蒙古民族大學),獲學士學位,畢業(yè)后在哲里木盟商業(yè)學校任教。

離開學校后,他開辦易豐集團,下設易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新世紀大酒店(四星級)、大青溝科爾沁蒙古大營、新世紀商廈、通遼藍天環(huán)保有限公司等。

2019年10月,烏海市公安局曾發(fā)布《關于征集易連峰等人涉黑組織違法犯罪線索的公告》。官方曾披露,以易連峰為首的黑社會,公然對抗公安、司法機關調查,拉攏、威脅、恐嚇他人作偽證,幫助逃避打擊等違法犯罪行為和犯罪嫌疑人。

2019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廳長衡曉帆在作報告時提到,一舉打掉了通遼市地區(qū)黑社會“教父”級人物易連峰及其犯罪集團。

6月4日,烏海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易連峰等54名被告人、通遼市易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等2家被告單位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6月28日,易連峰獲刑22年。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被告人易連峰辭去教師工作下海經(jīng)商,于 1998年成立了通遼市易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逐漸積累經(jīng)濟實力。

2002年后,被告人以公司化模式公然大肆組織“黃”“賭”活動,用公司章程、規(guī)章制度進行組織內部管理。建立多層級職位組成的管理體系,各成員分工協(xié)作、各司其職。并通過獎勵、提拔組織內部“業(yè)績突出”成員,開除少數(shù)違反紀律成員,不斷強化組織紀律,樹立領導者權威。逐步建立起以易連峰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李曉斌、楊曉光、易連濤、李紹文、李玉冬、王濤為骨干成員,被告人孫翠妍、李瑋、孫德軍、呂春梅等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劉萬賓、任旭輝、包喜園等人為其他參加者的較穩(wěn)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犯罪組織為樹立其非法權威,維護其非法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的實施了組織賣淫、開設賭場、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拉攏、腐蝕多名政府官員為其充當“保護傘”,為其提供政治庇護,并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通遼地區(qū)的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隨著經(jīng)濟實力的增強,被告人易連峰還不斷謀求政治光環(huán),獲取通遼市人大代表、內蒙古自治區(qū)政協(xié)委員等多重政治身份,撈取政治資本,利用政治地位為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

烏海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易連峰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直接實施和組織、策劃、指使組織成員實施犯罪38起,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行賄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等14項罪名,綜合考慮易連峰具有的立功、坦白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李曉斌等33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到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不等刑期。

其余組織外涉案人員被判處3年2個月到9個月不等刑期。

據(jù)悉, 案件宣判全程歷時4小時,受疫情影響,全案54名被告人及2名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分別在庭審現(xiàn)場、羈押場所及居住地隔離場所全程參與宣判。

隨著審判長宣布閉庭,“6.28”易連峰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收官,此時距離2019年6月28日該案正式立案偵查整整一年。

責任編輯: 孫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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