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哥華當?shù)貢r間27日,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孟晚舟的律師(辯方律師)用一天的時間繼續(xù)對加拿大聯(lián)邦警察(RCMP,或譯為皇家騎警)警員溫斯頓·葉(Winston Yep)進行詢問。與26日相比,這位警員當天回答辯方律師的過程明顯變長,似乎對每個問題都‘三思而后答’,聲調(diào)也比昨日更低。盡管如此精心地選擇答案,他還是在追問過程中被迫直接承認,是他用內(nèi)容錯誤的宣誓書獲得了法官的臨時逮捕令。
△孟晚舟
根據(jù)加拿大的法律,警察逮捕任何人都要向法官申請逮捕令。在這個案件中,法官簽發(fā)的是臨時逮捕令,也就是主要依據(jù)警察的宣誓書來簽發(fā)。為防止警察濫用司法權力,警察必須在宣誓書中向法官作出誠實的陳述。法官基于對這份宣誓書內(nèi)容的信任來決定是否簽發(fā)逮捕令。然而,如此重要的宣誓書,葉警員在這份宣誓書中卻存在著形式和內(nèi)容多方面的錯誤。
一、沒有在宣誓書中向法官提供準確的內(nèi)容
宣誓書中有一個關鍵的信息,就是孟晚舟是否與加拿大有關聯(lián)。葉警員在宣誓書中說,孟晚舟與加拿大沒有關聯(lián)(no ties)。而辯方律師指出,孟晚舟不僅在過去的10年內(nèi),曾50多次往返加拿大,目前在溫哥華有兩處房產(chǎn),還曾擁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對此,葉警員承認,“對于孟晚舟與加拿大沒有關系這一點是我搞錯了。”
二、明知宣誓書中有錯誤卻不及時更正
葉警員承認,11月30日,也就是孟晚舟被捕前一天的晚上,他得知在自己當天下午簽署的宣誓書中,“孟晚舟與加拿大沒有關聯(lián)”的陳述內(nèi)容是錯的。
辯方律師于是問他,他是否更正了這個錯誤信息?是否聯(lián)系司法部的檢察官尋求建議?是否與他的同事達利瓦爾(Dhaliwal)討論怎么補救?是否向自己的上司詹妮(Jane Vander Graaf)報告,并申請推遲執(zhí)行逮捕令?葉警員的回答都是沒有 。辯方律師又問他,如果在他簽署宣誓書之前,他就知道孟晚舟在溫哥華有房產(chǎn),是否會把這個信息補充到宣誓書內(nèi)容里,他說他會的。也就是說,葉警員明知自己的宣誓書存在內(nèi)容錯誤,卻連用四個“沒有”承認他不想采取任何更正或者補救措施。
三、違反逮捕令的建議竟然“不知道誰提出的”
葉警員承認,改變在飛機上逮捕孟晚舟的建議是他提出的,但是當辯方律師問他,因為什么提出這個建議時,他回答說,是因為邊境服務局的人暗示這屬于他們的司法管轄權。然而,當律師問邊境服務局的哪一位提出這個暗示的時候,葉警員卻回答不出來。辯方律師追問他,是否真的有人說過這個暗示的時候,葉警員又改口說,當時是他自己那么理解的。
也就是說,對于違反逮捕令如此重要的決策,竟然成了“查無實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