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法制 > 檢察風云
投稿

拍案·民法“典”亮生活丨請注意!未成年人文身不是家事、私事

2022-06-04 08:46:22 來源: 新華社 作者: 點擊圖片瀏覽下一頁

 

 

 

 
0:28
/0:30
 
 
 
 
 
 
 
 

 

(短視頻由最高檢提供)

  未成年人文身酷一時,但痛一生。一段時間以來,這看似小眾的文身,引起一些未成年人跟風,帶來了不良影響。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江蘇、浙江等地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專項監(jiān)督推動禁止為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文身”,寫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2021年,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對章某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就是一件引起社會關注的典型案例。

  我的身體我做主,未成年人文身是不是可以看成個人的選擇?檢察機關為什么要推動禁止給未成年人文身?我們一起來回顧這起未成年人文身公益訴訟案件的始末。

  【未成年人文身害處多】

  2020年4月,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發(fā)現(xiàn),一些涉案的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而且大部分是滿臂、滿背的大面積文身。有文身館存在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清除文身服務的行為。

  調查發(fā)現(xiàn),2017年6月以來,章某在沭陽縣經(jīng)營文身館,累計為數(shù)百人提供文身服務,其中有40多名未成年人。在沒有取得醫(yī)療美容許可證的情況下,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

  曾有未成年人家長因反對章某為其子女文身而與其發(fā)生糾紛。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因為文身導致就學、就業(yè)受阻,文身難以清除,清除過程痛苦且易留疤痕,但章某仍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檢察機關調查發(fā)現(xiàn),文身雖然與犯罪沒有直接關聯(lián),但確實會給未成年人帶來不良影響。未成年人文身,對身體造成創(chuàng)傷,具有不可逆、難以復原的特征;容易受到他人排斥,造成心理創(chuàng)傷;日后在報考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崗位時也將受限。

  2020年12月,沭陽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并開展一系列調查取證,圍繞提供文身服務時章某主觀上是否明知未成年人年齡、危害后果、公共利益屬性等,與章某、40多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開展談話詢問70余次。

  同時檢察機關對文身館開展現(xiàn)場勘查、提取相關物證,拍照固定證據(jù);對部分未成年人及父母反映的文身難以清除,導致就學、參軍、就業(yè)等受阻情況進一步調查核實。

  【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危害未成年人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后,檢察機關認為,章某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危害未成年人的身體權、健康權,影響其發(fā)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021年4月,沭陽縣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移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5月,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向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圍繞訴訟請求、爭議焦點、案件的來源和程序合法性、文身行為事實、文身損害后果等證據(jù)進行示證,發(fā)表質證意見。

  而被告章某及其訴訟代理人也提出,法律沒有禁止給未成年人文身,現(xiàn)行法律沒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章某的行為未達到涉及全體或多數(shù)未成年人利益的程度,不應認定為侵犯社會公共利益。

  公益訴訟起訴人則針鋒相對提出:

  首先,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章某對文身對象不進行篩選,對未成年人文身行為予以放任,且文身經(jīng)營活動具有開放性特征,導致其提供文身服務的未成年人數(shù)量多。

  文身行為可能在未成年人中隨時、隨機出現(xiàn),侵犯未成年人權益,屬于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情形。

  其次,文身破壞皮膚組織健康且極難清除,清除文身需要多次、反復治療,并留下疤痕。文身容易被貼上負面評價標簽,影響未成年人正常學習、生活、就業(yè)、社交。

  再次,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很多未成年人對自己的文身行為表示后悔。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行為應當受到合理規(guī)制。

  我國民法典對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保護規(guī)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guī)定,都是體現(xiàn)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yōu)先保護。章某明知未成年人文身的損害后果,仍為未成年人文身,不僅侵犯未成年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也影響未成年人發(fā)展。

  2021年6月1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章某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公開向社會公眾書面賠禮道歉。

  宣判后,章某當庭表示不上訴并愿意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表示今后不再為未成年人文身。

  梳理涉及此案的法律規(guī)定,可以感受到來自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呵護:

  民法典規(guī)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藝軍認為,未成年人購買文身服務的行為,已經(jīng)超出了年齡、智力應有的行為能力范圍。文身從業(yè)者明知對象是未成年人,在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向其提供文身服務,違反了民法典的規(guī)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了“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以及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優(yōu)先保護。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副廳長陳曉表示,在法律規(guī)定不夠明確具體、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亟待保護的情況下,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解決未成年人文身問題要綜合施策】

  這個案件體現(xiàn)了司法機關保護未成年人的堅決態(tài)度,但如何推動健全制度、完善監(jiān)管,使未成年人文身現(xiàn)象得以規(guī)制?

  “目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不久,短時間內很難再次修法限制未成年人文身。”皮藝軍建議,可以考慮教育、公安、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聯(lián)動,加強對文身店的監(jiān)管;相關部門和地方可考慮出臺限制性法規(guī)或規(guī)章,對此類服務給予必要規(guī)制。

  目前,一些地方已經(jīng)進行了探索,江蘇省沭陽縣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決議》,明確規(guī)定文身場所不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任何人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強迫、勸誘未成年人文身。

  有硬性約束是一方面,家長等成年人的教育也不能缺失。皮藝軍表示,成年人應該對孩子講清文身的危害性和不良后果,比如文身以后對將來上學、就業(yè)的負面影響,以及可能引起周圍人的各種負面評價等。

  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傳遞出對未成年人文身進行限制的信號。對于身心尚未成熟,認知和辨別能力較弱的未成年人來說,文身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是關系他們健康成長的大事。民法典中有關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保護規(guī)定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關未成年人生存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的保護規(guī)定,扎緊了保護未成年人的“籬笆”,讓少年的你健康成長。

責任編輯: 孫麗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今日報道網(wǎng)”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和程序等作品,版權均屬今日報道網(wǎng)所有。未經(jīng)本網(wǎng)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wǎng)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不良信息舉報信箱 網(wǎng)上投稿
關于本站 | 廣告服務 | 免責申明 | 招聘信息 | 聯(lián)系我們
今日報道網(wǎng) 版權所有 Copyright(C)2005-2016 魯ICP備16043527號-1

魯公網(wǎng)安備 370104020006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