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務院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了解到,根據《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要求,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單位清查工作將于2018年8月啟動。屆時將有佩戴普查員證或普查指導員證的普查人員入戶采集清查表信息。
日前,國務院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發(fā)出《關于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清查告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濟普查辦公室從2018年7月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清查告知工作。
據悉,由國務院經濟普查辦公室制定的《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單位清查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近日已經發(fā)布。各地自行下載、印刷后,由地方普查機構通過有效方式送達普查對象。
《告知書》希望廣大普查對象提前準備好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證照,以便普查員快速進行信息采集。同時為正式普查登記做好統(tǒng)計臺賬和相關財務報表的準備。
《告知書》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實施條例》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guī)定,普查對象應積極配合普查員的工作,如實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對拒絕或者妨礙普查機構、普查人員依法開展工作的行為,或虛報、瞞報、漏報清查資料的普查對象,將依法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將被發(fā)布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告知書》強調,各級普查機構及普查人員將會對普查對象所提供的信息嚴格保密。普查對象所提供的相關信息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為統(tǒng)計執(zhí)法依據外,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據了解,單位清查作為經濟普查的重要基礎,是準確確定普查對象,規(guī)范普查報表填報范圍,確保普查工作順利實施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將充分利用部門行政記錄,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會同機構編制、民政、稅務、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于2018年8-11月共同開展單位清查工作。2019年,地方經濟普查機構將以單位清查結果為依據,結合各部門提供的資料,開展普查登記工作。